各稅務師事務所:
為了提高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了《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并于2015年7月25日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二屆三次理事會(擴大)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廣西稅協會員服務部聯系。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行業自律管理水平,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是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理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對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理事會負責。
第二章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行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組織機構和人員。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由12至18人組成(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注冊稅務師行業代表、有關部門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構成。
(一)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8-14名。
(二)主任委員由會長辦公會提名,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協會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聘連任。
(四)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承辦。
第四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成員任職條件。
(一)注冊稅務師行業代表任職應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注冊稅務師行業工作5年以上,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擔任稅務師事務所部門經理以上職務,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較強行業影響力。
3、未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有關部門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任職應符合以下條件:
1、熟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2、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委員嚴重違反委員會紀律或因工作調動等其他原因不適宜再擔任委員會委員的,應當按程序予以辭聘。
第五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委員缺額需增補時,應當按委員產生的程序增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提供行業自律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落實、檢查、監督行業自律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八條 受理對會員違規違約行為的投訴。
第九條 積極向稅務機關、其他行政部門收集、獲取有關會員違規行為的信息。
第十條 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執業準則、行為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并提出懲戒意見。
第十一條 協助協會秘書處對有關投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條 履行協會委托事宜的職責。
第四章 運行機制及工作辦法
第十三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開會議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委員。
第十四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缺席應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決定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
第十六條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行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嚴格依照主管行政機關、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及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監管和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投訴人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和直接來訪等方式投訴。投訴人投訴時應提供具體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 委員或工作人員接待投訴時應當制作投訴記錄,妥善保管書面證據材料。投訴接待:
(一)當面投訴的,至少由兩位委員或工作人員接待并認真作好筆錄,征得投訴人同意可以錄音。投訴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旁聽和詢問;對記錄的主要內容須經投訴人確認無誤后簽字;
(二)對投訴信函及電子郵件,應建立收發、登記、轉辦、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制度;
(三)對協會秘書處轉交的投訴案件,應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對下列情況不予核查:
(一)不能提供基本證據或證據材料含糊不清的;
(二)證據材料與投訴事實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系的。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對不予核查的投訴,應及時答復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根據投訴的內容由主任委員根據具體投訴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為一般事項或重要事項。一般事項主任委員可直接委派委員或組建專家組辦理,重要事項須召開行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針對提出的行業自律問題,應組織委員或組成調查組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并提出專業指導意見,經行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同意后,報送協會領導及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被投訴會員有責任和義務配合調查,并按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行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遇有無法解決的重大疑難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會長辦公會研究解決。
第二十五條 行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的決議形成后,委員應積極推動決議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 被投訴會員有權利向協會秘書處申訴。要求申訴的會員,應當在收到協會處分決定告知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 建立懲戒公告制度,不定期對外公布有關懲戒決定。
第五章 懲戒種類及適用
第二十八條 會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應給予懲戒,懲戒種類如下:
(一)談話提醒、訓誡并責令改正;
(二)責令檢討、道歉;
(三)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四)提請主管行政機關暫停其執業,限期整改;
(五)扣繳違約金、扣除降價競爭差額、扣除涉稅鑒證業務達不到70%收費標準的差額;
(六)取消團體(個人)會員資格并公告,同時提請主管行政機關撤消執業備案或收回執業證,即注銷執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 懲戒的適用依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 堅持實事求是和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和《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十一條 按時出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對會員的懲戒事項,在做出決定前應予保密。對會員的懲戒意見決定,出席會議的委員均應通過簽名方式表達投票意見。
第三十三條 不得接受懲戒對象給予的物質和非物質利益。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人員應當主動書面申請回避:
(一)與懲戒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
(二)其它可影響懲戒事項決議的。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回避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其他委員和辦事人員的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
第三十五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委員嚴重違反委員會紀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會議或活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專門委員會委員的,應按產生程序予以辭聘。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獎懲委員會及其規則,隨本規則執行之日起自動撤銷。